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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8年06月11日 10: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学校资产处置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注销。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1.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2.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4.闲置资产;

5.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6.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7.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8.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9.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10.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11.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12.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纸质申办材料。

第八条  货币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处置程序。

1.对需要处置的上述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建议。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置意见。

3.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需要教育厅审批的,整理相关资料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批。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

 1.对需报废的价值10万以下并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详细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两份,详细写明报废原因及各项内容,自行组织三名专家写明鉴定意见后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对需报废的价值10万元以上或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技术专家、使用单位、归口部门,对申请报废的物品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3.经审核可以报废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集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并提交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4.经鉴定不属报废范围的、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留原单位继续使用或调拨其它单位使用;维修后能继续使用的,维修完好后留原单位使用或调拨其它单位使用。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单位按国家规定渠道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章 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其他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学校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向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于每季度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备案。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

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

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

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二十三条  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青科大字[2016]8号)废止。

 

附件1: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

类别

 

山东省财政厅规定最低使用年限(年)

我校执行最低使用年限(年)

房屋及构

业务及管理

钢结构

50

50

筑物

用房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50

砖混结构

30

30

砖木结构

30

30

简易房

8

8

房屋附属设施

8

8

构筑物

8

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6

6

办公设备

6

6

车辆

8

8

图书档案设备

5

5

机械设备

10

10

电气设备

5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10

通信设备

5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5

仪器仪表

5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5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10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10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10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10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

1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2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10

10

工程机械

10

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10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10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10

饮料加工设备

10

10

烟草加工设备

10

10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10

纺织设备

10

10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

10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1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5

医疗设备

5

5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5

安全生产设备

10

10

邮政专用设备

10

1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10

公安专用设备

3

3

水工机械

10

1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

5

铁路运输设备

10

1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1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10

专用仪器仪表

5

5

文艺设备

5

5

体育设备

5

5

娱乐设备

5

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15

15

用具、装具

5

5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青岛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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