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规范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习风气,培养政治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各类研究生(含各类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本办法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术造假及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或者组织学位论文替写的;
(五)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六)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七)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八)伪造注释;
(九)一稿多投,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出版。
(十)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具体应做到:
(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方面严谨求实,在学术问题上加强自律,增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研究生导师应当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含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三)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管。在研究生修完课程,进入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研究阶段后,应保持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听取汇报、检查进度、观看实验、查看记录、核实数据、修订方案等,特别要关注研究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发现等,及时讨论,正确引导,为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实施方案做出及时正确的指导。
(四)加强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的监督和审查,及时指出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五)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等的核心成果应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发表或提交。
第五条 对出现学术造假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 全校通报批评;
2. 延期一年答辩;
3. 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
第六条 对已毕业但未获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各类型研究生的学术造假及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
1. 全校通报批评;
2. 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
3. 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七条 对已经取得青岛科技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造假及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1. 成立调查小组。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 调查取证。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同时请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报告呈交之前须经举报人阅读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报告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处理决定。调查取证结束后,被举报人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位办,拟作出全校通报批评、延期一年答辩或申请学位处理的应报主管校长作出处理决定;拟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处理的应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4. 送达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研究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如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内,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上相关书面材料正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存3年。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5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5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第十三条 对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或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或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意见,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对于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且构成虚假的重要成果者,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术成果虚假署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或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青岛科技大学学术成果或将其变为非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4. 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严重地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位授予工作,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六条 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饰重复投稿,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或学位论文存在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情形的,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在2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并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和学位论文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研究生和学位论文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或者造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学院下年度研究生招生数量。
第十九条 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办会同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由青岛科技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直至收回相关资助。
第二十一条 署名青岛科技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发表出版的可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公开其成果,已出版发表的可建议相应期刊撤销已刊论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