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其他人员,包括我校兼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我校进修学习人员等(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中,教师和学生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二)成果发表规范。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评议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合作署名规范。合作成果应依据其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成果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第一作者和其他形式的责任作者)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和实验等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其本人签字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四)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严禁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
(五)学术批评规范。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条 教师和学生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学术成果蓄意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五)虚报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或虚开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全校学术规范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包括评估学校学术规范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等。
(一)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处长及5名学术品德高尚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二)学术规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同时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事宜。办公室成员包括科技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研究生处、教务处、图书馆、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法学专家等。
(三)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规范问题的问询和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须向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在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中选择有关人员,同时可吸纳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启动对该举报问题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八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应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成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初步认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与会委员表决通过,作出事实认定。
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认定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
因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而经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结果,直接提交上述有关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同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某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五条 学校严肃查处借学术规范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二)教师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停招研究生,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学生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四)教师和学生的有关行为,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道歉,并视情况补偿损失等。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意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到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照本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涉及此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与处理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此前学校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则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