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全省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和《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且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省生源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在我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6.山东省生源;
7.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五条 对升入我校的非山东省生源建档立卡学生,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政策进行资助。同时优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协助办理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条 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建档立卡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和建档立卡学生人数拨付学校。
第八条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予免除。
第九条 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实施流程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所提供建档立卡学生名单,进行逐人核对。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统计的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至学校。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核对建档立卡学生的各专业学费,据实免除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高密校区要高度重视信息核查工作,健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在学校所提供的核查名单中但学生反映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学生信息提交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能确定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确保帮扶名单不遗漏,资助资金不冒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