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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06月15日 11:23 admin 点击:[]
青岛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管理工作,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青岛科技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招标范围:凡是校内10万元以上(含批量总价)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园林绿化、修缮、维修、设备购置以及图书、教材、家具、医药、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校内应招标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到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下同)领取并准确填报《青岛科技大学招标项目审批表》。招标单位负责以书面形式提供招标项目要求,如:项目要求、质量要求、性能、先进性、运输条件、安全、消防、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和市场信息所有资料。

2.学校自主招标的土建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修缮、维修、改建扩建、装饰、园林绿化等,招标单位负责到招标办领取并填写校内《青岛科技大学招标项目审批表》,并提供全套图纸及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要求、暂定价等相关文件。

3.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招标办应在网上或在公开场合发布招标消息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项目名称、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和报名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日期等内容。

4.招标办协调有关部门按招标项目的申请要求,对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须在学校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预审成员不少于三人。资格预审分为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

(1)书面资格审查,由招标办组织进行。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定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况等证明材料的审查。

(2)实地考察,由招标办组织进行,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对项目经理承担的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听取项目经理对投标所做项目的意见。

(3)招标办公室应将资格预审和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呈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5.经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必须填报《青岛科技大学招标项目审批表》,经批准后,由招标办组织监察、审计、财务、招标单位以及有关专家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向投标申请单位发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评标方式、发标、参加答疑、截标时间、购买标书的费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方法、标准及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3.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图纸资料文件(用户负责提供)。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用户须提供工程量清单。

5.商务要求,包括项目期限,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结算方式及验收方法(按合同约定)。

6.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7.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招标办、招标单位如发现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包括编制标底单位),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投标申请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或招标单位提出,由招标办组织招标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答疑,并形成统一的书面答疑纪要,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接受人(包括编制标底单位)。招标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应负责答疑纪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一式五份(一个正本四个副本)密封后送达招标办,招标办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八条 投标单位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或其他补充及修改内容,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拒收。

第九条 开标过程是在学校招标监察小组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以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申诉、举报和批评权,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由监察小组负责查处。

第十条 开标时可根据项目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基本程序如下:

1.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办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和预算总价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办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专家小组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及建议。

第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办向中标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组长或招标办签发。

第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签发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中标结果。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中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专家一致通过并形成决议方可。

第十四条 合同由招标办和招标单位负责起草,学校监察室、计财处参与监督合同的签订,审计处进行合同审计。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投标报价金额须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如果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概算,此次招标可暂停,根据下面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

1.招标单位调整招标技术指标及要求,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再次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

2.单位申请追加经费,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须再次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招标,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损失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

2.无正当理由造成超支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责令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4.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10万元以下的实行议标,议标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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