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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6月15日 12:15 admin 点击:[]
各学院(部)、处,高密校区,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确保我校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06〕178号)和《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科大字[2006]190号)和《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青科大字〔2008〕154号),对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明确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生:学校与国(境)外学校已经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并且获山东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学生。

2.国际交换生: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订友好合作协议,其中有交换生条款的项目学生。

3.国内交换生:学校与国内高校签订友好合作协议,其中有交换生条款的项目学生。

二、办学宗旨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生和国际交换生:着力培养具有中外两国文化背景和国际视野、掌握中外两种语言和专业技能、通晓国际规则的国际化人才。

2.国内交换生:着力培养具有双方办学单位的学习特色、文化背景和视野,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具备复合型人才特征。

三、学生学制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年限最长为八年。学生超过六年仍未能完成国外课程学习,应回国学习。超过学习年限未能毕业,将不予发放我校毕业证和学位证。

交换生(国际和国内)学制按照我校现有政策执行。

四、学分互认方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生

1.承认外方证书的项目:对于合作协议上有明确条款,如在外方学校取得毕业和学位资格,可申请我校毕业和学位资格的,在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协议条款执行。所有课程均按照外方的名称和学分列入我校学业成绩表中。未取得外方学校毕业和学位资格的学生,可转为长期合作项目学生。

2.长期合作项目学生:指合作协议中没有承认证书条款且有固定合作对象的办学项目。在外方学校的学习期间,执行外方教学计划。合作期间外方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合格,方可按照合作外方的名称和学分列入我校学业成绩表中,多学的课程可作为弹性学分。学生各阶段计划课程全部合格,达到我校专业要求,可颁发我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我校学位。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生在外方学校有不合格课程现象,回校后将转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管理。

(二)交换生

1.国际交换生: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订友好合作协议,其中涉及交换生条款项目的学生(不包括学生自己出国留学)。其在外方学校所学课程按照相同或相近原则转成我校对应课程成绩和学分,并记录在我校学业成绩表中。学生所在学院应制定学分互认的对应关系,并将外方学校成绩和对应关系表作为学生在校成绩予以存档。学分互认后,学生毕业和学位审核完全按照在校生管理模式。

2.国内交换生:

根据在合作方计划课程合格和不合格分为两种情况:

2.1在国内合作方学校的学习期间,执行合作方教学计划。合作期间合作方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方可按照合作方的名称和学分列入我校学业成绩表中,多学的课程可作为弹性学分。学生各阶段计划课程全部合格,达到我校专业要求,颁发我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我校学位。

2.2对于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其在合作方学校所学合格课程按照相同或相近原则转成我校对应课程成绩和学分,并记录在我校学业成绩表中。学生所在学院应制定学分互认的对应关系,并将外方学校成绩和对应关系表作为学生在校成绩予以存档。学分互认后,学生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完全按照在校生的要求进行审核。

五、合作项目备案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国际交换生

学生派出学院(部)应在学生派出前与学生签订好协议,将学习要求和本规定订入合同。同时应将学生名单、所学专业、对方专业、返校期限、教学计划课程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资格审核后留教务处备案。

2.国内交换生

教务处负责将学生名单、所学专业、对方专业、返校期限、教学计划课程备案。

六、其它

合作办学学生其他学籍方面应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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