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长期外国专家(教师)聘请管理规定(暂定)
为规范学校聘请长期外国专家(教师)(以下简称“外教”)工作,提高我校聘请外教工作效益,使聘请外教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青岛科技大学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青科大字〔2002〕10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聘请原则
1、各单位(院、部、所)聘请的外教,指来校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专家或教师;
1、 所聘外教应为聘用单位教学或科研工作急需人才;
2、 所聘外教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无未了结法律纠纷或案件。
第二条 外教类别及资历要求:
1、 专业类专家,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验;
2、 专业类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验;
3、 语言类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验;
4、 语言类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验。
第三条 申报下一年度外教计划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10月发布校内通知,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按通知要求填好《青岛科技大学20 /20 学年外教(教师)需求计划表》,于11月15日前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根据各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外教经费的额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最终确定各单位外教的名额。
第四条 确定具体外教人选
分配到外教名额的单位,可自行物色合适人选,并将其以下材料报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1、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2、英文个人简历(包括教育、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及推荐信2封;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相关职称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公证的婚姻关
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公证的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
随行家属);
5、永久通讯地址。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如无合适人选,可委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聘请。
第五条 办理聘请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直接从境外聘请的外教应提交:
1)护照复印件及两寸彩色照片10张及照片电子版;
2)个人简历(包括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国外住址)及推荐信2封;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相关职称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或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只能提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需补交由青岛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由国际处网站下载;
5)与聘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6)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认证(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公证的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随行家属);
2、从国内其他院校转聘的专家应提交:
1)护照复印件以及两寸彩色照片10张及照片电子版;
2)个人简历(包括教育、工作经历、国外住址)以及推荐信2封;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相关职称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或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只提
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需补交由我青岛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书)如从外省转聘,需提交最近一次由其原工作省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我省
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由国际处网站下载;
5)与聘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6)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认证(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公证的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7)上一聘用单位出具的推荐信原件(国家外教局标准推荐表格(原件));
8)上一聘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9)上一聘用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注销证明原件
10)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校外,需提供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租房合同原件、房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9)在原工作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迁出手续”。去掉
3、与我校续聘的专家应提交:
1)两寸彩色照片5张;
2)与聘请单位新签订的合同。
3)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校外,需提供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租房合同原件、房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第六条 外教签证、居留证件办理
1、直接从境外聘请的专家
1)提交材料后30天左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明” 、“省外办工作签证邀请函”及“青岛科技大学邀请函”,并邮寄至外教境外地址,以方便其在当地申请“Z”字工作签证。
2)持 “Z”字 工作签证入境的外教:
l 入境后24小时内,在校内外专楼居住的外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住宿登记;在校外租住房屋的外教,到租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l 入境5天内,需在“青岛山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
l 入境后10天内,提交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住宿登记证明,用于办理《外专证》;
l 入境30天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办理居留手续。
2、办理居留证件的要求
所有来华任教及工作的外教在入境前都要获得“Z”工作签证,方可在入境后向当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的居留手续。
3、从国内其他院校转聘的专家
在原有居留许可有效期内为其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七条 外教抵校后的相关手续办理
1、办理工资卡
外教来校一周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可协助其在“中国银行”开设活期账户(活期存折和借记卡缺一不可)。外教的工资一般在每月的15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制表,由计财处直接打入其中国银行账户。如遇假期,顺延至假期结束或随下月工资一并发放。
2、办理图书卡
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介绍信去崂山校区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图书借阅证,同时需交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办证费RMB10元,押金RMB100元,服务费RMB 20元/年。退证时只退押金,其它费用一律不退。如果只用借阅证到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上网,则只需交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办证费RMB10元即可,但此证不能用于借阅图书。
第八条 合同到期,离校手续办理
外教合同到期,需办理好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最后一月的工资,聘请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协助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1、督促外教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志、考题及标准答案等教学材料,完成后由聘请单位在《青岛科技大学外教(教师)离校手续办理表格》的“聘请单位”栏盖章。
2、督促外教还清在学校及院、部图书馆所借书籍,完成后由图书馆在《青岛科技大学外教(教师)离校手续办理表格》的“图书馆”栏盖章。
3、督促外教交还在专家楼借用的物品,缴纳相关费用,如退还网线、缴纳煤气和电话费等,完成后由专家楼在《青岛科技大学外教(教师)离校手续办理表格》的“专家楼”栏盖章。
4、所有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外教可凭《青岛科技大学外教(教师)离校手续办理表格》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最后一个月工资和离职补助。
第九条 外教待遇明细
1、外教的待遇一般包括:月工资、补贴、医疗保险等几个方面。按照国家外教局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外教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资历而确定月薪。
2、专业课程类外教:每周工作量不得低于10学时,不超过16学时,超出部分工资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课酬。
3、语言类课程外教:每周工作量不得低于12小时,不超过16小时,超出部分工资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课酬。
4、国际旅费:对于初次从境外飞抵青岛赴任,聘用时间为一学年的外教,在其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后,如聘用单位对其工作考核合格,并且学生对其教学认可,将在其服务期满后,支付一定数额的国际旅费补助。
第十条 工资的发放及扣税
1、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放。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每月按三十天计算,包括二月份。每月的15号为当月月薪的发放日。
2、合同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外教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放。
3、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4、我校聘请的外教,在聘期内按照学校假期休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 住宿补贴
原则上专家应居住在校内外专楼,水费、电费由学校负担;每月补助100元电话费;煤气费自行负担。如因校方原因无法安排专家楼住宿的,学校可协助租房并按月补贴住房津贴。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
根据中国的医疗制度规定,我校为受聘的外教提供意外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外教教学管理
1、聘请单位对外教的教学工作,要实行效益管理。即对其教学、科研等工作,依本单位实际情况、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计划,明确其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应创造的效益。
2、聘请单位对外教应提出教材名称、主要参考书目,以及对教材允许变动的范围。如果外教拟根据聘方要求编写教材,聘方要提出大纲要求。
3、外教应根据聘请单位要求按时提交教学大纲、教案、讲学讲稿、教学日历以及PPT等相关教学文件。
4、鼓励外教与我校教师进行合作研究,外教代表我校参加研讨会或并以我校名义发表论文,或研究成果显著者应给予奖励。
5、每学年对外教的教学进行多方位的评估,包括专家评估及学生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和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外教可在学期末给予一定的奖励。
6、聘请单位应挑选单位中青年业务骨干,随外教一起工作,推行中外教师“一对一”联合办公工作模式,使其在工作的同时接受培养,努力把外教的专长学到手。
7、学校各级负责外教工作的学院领导、专家及教师,要不定期听课以了解情况,与外教共商改进、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
8、聘请单位在外教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应对其聘用效益作出评估,填报《青岛科技大学聘请外教(教师)效益表》,做出外教聘请效益总结。对于外教在聘用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学院外教聘请效益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指标。
第十四条 外教休假
1、合同期内,外教享受中国法定节假日,即元旦1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以及学校寒暑假。
2、外教因病请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向聘请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请假。
一学期病假累计在7天以内的,薪金照常发放;累计超过7天的,从第8天起,可按受聘方日薪(每月按30天计算)的50%支付薪金,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聘方还可选择解除合同,可根据受聘方已服务的期限酌情支付部分离华费用。
3、外教因事请假,应向聘请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说明情况,经聘请单位同意后,按日扣发薪金。如在事假结束后能及时补课,则可免扣薪金。
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1天,扣发3天薪金;旷职3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外教生活
1、各聘请外教的学院、部所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工作职责包括帮助外教熟悉校园环境、安排教学事务等事宜。教学秘书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外教在校期间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
2、外教来华后,聘请单位要向他们宣传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聘方的工作制度,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我方人员应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照顾其生活特点,但不允许其在我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或进行宗教活动。
3、做好外教的保健工作,遇有疾患,及时协助就医。对于患精神病及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让其回国治疗。
4、切实保障外教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教的一般违章行为,由聘请单位或接待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聘请单位要积极为外教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主动关心他们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等活动。可适当组织专家就近参观名胜古迹,参加单位组织的社会文化活动,使他们了解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人文环境等。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规定条款的解释权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