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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17年07月18日 10:22  点击:[]
青科大字〔2017〕14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原则,保证学校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当学生本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与申诉过程,可委托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到13人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由相关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申诉人所在学院领导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并对一般申诉事件进行沟通调解工作。

 

第二章  申诉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自签收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取消学籍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三)其他涉及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等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四)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学校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相抵触,在申诉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  提起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申请书,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请求;申诉人签名并按手印;提起申诉的日期;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申请书应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收件人签收为准。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材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学生申诉委员处理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依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5日内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七)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诉人可以查阅书面答复、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取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期间内,学校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人可以变更或撤回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和复查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对本条(二)、(三)、(四)条款中作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将情况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五)有关单位和部门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诉人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提出的对学校管理规定的审查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规定内容不合法的,在作出申诉决定时可一并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修改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不停止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的,可以向校长办公会建议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决定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并征得申诉人同意。

复查决定以书面方式作出,加盖学校公章,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复查的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一)提取、查阅原处理或者处分材料,对原处理或者处分材料进行复查;

(二)视情况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进行询问,进行必要的查证;

(三)听取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四)在掌握以上情况后,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召开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的,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者对没有请求的听证,但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担当;

(二)听证程序适用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四)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五)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六)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七)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申诉人、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人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由听证记录员将该情况予以记录。

(九)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或者主管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更新或者替换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关于申诉期间有关3日、5日、7日、10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收到申诉书、受理决定作出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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