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及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普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新疆、西藏及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6000元、二等5000元、三等4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奖学金;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各方面表现良好;
(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西藏、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只适用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普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确定,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我校当年度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10%确定。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高密校区推荐人选;
(三)各学院、高密校区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高密校区建议名单;
(四)各学院、高密校区将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学院、高密校区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表》、《初审名单汇总表》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资助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各学院、高密校区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