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教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破格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部)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部)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部)、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部)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三)学院(部)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部)建议名单。
(四)学院(部)工作小组将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和学院(部)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资助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审批结果公布后,由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