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用以激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和学有专长的学生。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都可以申请奖学金。
二、评奖资格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思想政治表现良好;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热心社会实践、公益服务、义工活动,积极投身宿舍建设,自觉维护校园环境。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当学期体育课成绩须满80分(含),体育健身跑有效次数达标,且至少参加一次体育赛事(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志愿者等均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1.当学期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2.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3.当学期品行表现具有不宜获得奖学金的其他情形者。
三、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评选标准、评选办法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四类。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
学校每年组织青岛科技大学“十大优秀学生”的评选,被评为校“十大优秀学生”者即获得该年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该奖项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1.评奖依据
综合奖学金的评奖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的内容及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的全面测评。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分和品行表现分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所占比例分别为80%和20%,用公式表示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分×80%+品行表现分×20%
(1)学业成绩的计算
学业成绩分=Σ(课程学分×课程考试成绩)/Σ课程学分
①包含当学期所有计入学分的课程;
②重修的课程不列入计算,对降级学生已取得学分未参加当学期考试和考查(考核)的课程按60分计;
③缓考课程分数按照实际成绩计入下一学年同学期学业成绩分;
④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2)品行表现的考评细则本着引导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基础文明行为、文化水平修养和创新实践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院(校区)自行制定。品行表现的考评细则每学年初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奖励金额及比例
等级 |
金额 |
比例(按班级) |
一等奖 |
1200元/人•年 |
3% |
二等奖 |
700元/人•年 |
7% |
三等奖 |
400元/人•年 |
15% |
3.一、二、三等奖学金
以班级为单位,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应同时具备综合测评成绩在前35%、学业成绩在前50%、品行表现成绩在前70%的条件。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道德、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奖励金额及比例
类别 |
金额 |
比例 (按学院) |
学业优秀奖学金 |
400元/人•年 |
不限 |
学习进步奖学金 |
200元/人•年 |
不限 |
道德风尚奖学金 |
200元/人•年 |
不超过5% |
社会实践奖学金 |
200元/人•年 |
不超过8% |
文体优秀奖学金 |
200元/人•年 |
不超过5% |
科技创新奖学金 |
根据竞赛类别、获奖等级等确定 |
不限 |
2.学业优秀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本专业学习中学业成绩突出者。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学业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且一年级学生所有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其它年级学生除大学英语(综合英语)不低于75分外,其余所有必修课成绩不低于80分。
3.学习进步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学习态度认真,学习进步较大,本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比上一学期提高10个名次及以上者。
4.道德风尚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的学生,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社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者;
(2)各方面表现较前一时期有明显改观,表现突出者;
(3)自立自强,奋发进取,能够克服各种现实困难,表现优异者。
5.社会实践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表现优异的学生,主要包括参与各类公益活动的志愿者、自主创业者、学生干部等。
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各种形式的扶弱济困活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具有奉献精神,在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2)积极开展各类形式的自主创业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引导带动一批学生,树立良好榜样;
(3)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学期,工作勤奋努力,甘于奉献,具有开拓意识,工作成绩显著,并在思想道德,言行举止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学生干部范围包括:班级班委和党团支部委员、宿舍舍长及校、院学生会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成员和校级社团会长。
6.文体优秀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为学院(校区)的文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省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成绩;
(2)参加市级比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成绩;
(3)在组织和开展各级各类文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7.科技创新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科研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评定办法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条 其它专项奖学金参考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评选,具体评选办法由各学院(校区)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奖学金申请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不包含科技创新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校长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每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奖学金采取申请制度,根据不同奖项不同时期进行申请,未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资格审核及评定工作由各学院(校区)负责。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奖励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期第1-3周各学院(校区)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并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2.每学期开学后第4周为奖学金评定公示期,由各学院(校区)向学生公布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对综合测评成绩和获奖学生初选名单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校区)提出申诉,学院(校区)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校区)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校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校区)在评选奖学金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五、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奖学金的设立、命名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2.负责奖学金的审定。
3.负责奖学金经费的筹集。
4.负责已有经费的管理和增值。
第十八条 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
1.学校设立学生奖励基金。
2.专项奖学金由设立者出资。
第二十条 学校欢迎社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奖学金,经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设立专项奖。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获奖人数,均以四舍五入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内,重复获奖不得超过两项(不含校长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所获奖学金按最高额发放,其它奖学金只发放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有关单位组织学生开展的单科竞赛活动的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本条例规定制定相应奖励标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其他不宜获奖情形的,将撤销其所得奖项,并追缴已发奖学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