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2016〕7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7 号)以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引导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基层项目(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中央基层项目)和地方基层项目(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农技特岗等),以下简称“基层就业项目”,现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积极引导毕业生更好在基层就业创业,促进其在基层成长成才,为基层提供高素质基层人才队伍,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是学校推进立德树人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具体体现。
二、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1.强化教育引导。各学院(校区)要把毕业生就业作为“三全育人”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就业思政”工作体系。学院要注重教育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针对有意向去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要“一对一”了解毕业生的个体情况,开展个性化指导与精细化培养,帮助毕业生圆梦。
2.选树先进典型。各学院(校区)要发挥基层就业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注重发掘毕业生基层就业中涌现出的优秀典型,邀请往届校友、在基层工作的优秀代表等来校讲座,开展基层就业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并以多种形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育选树基层就业典型经验。
3.加强宣传报道。各学院(校区)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通过各类媒体渠道以及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利用班会、年级会、生涯规划课等形式,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毕业生典型以及国家、山东省和学校相关的基层就业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政策
1.对报名参加基层就业项目并被录用的同学,经个人申请,学校授予“青岛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2.对于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未被录用的同学,经个人申请,学校授予“青岛科技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
3.对参加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且被录用的同学,按年度每人发放奖励金1000元/年。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学校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除享受学校政策外,在服务期和服务期满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青科大字〔200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