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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教科文卫等系统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

2015年06月15日 11:28 admin 点击:[]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0〕73号)、《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在全省教科文卫等系统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重要性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劳动)关系面临重新调整和规范,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潜在劳动人事争议将不断增加,如不及时疏导化解,不仅阻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而且影响各项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及时妥善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纠纷,必须从源头抓起,将矛盾纠纷处理的触角、环节前移,尽最大可能通过调解将争议化解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数量众多、构成复杂,是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事争议的多发群体。在教科文卫等系统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行争议先行调解,是规范教科文卫等系统人事管理,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确保各项公共事业和谐稳步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工作组织和机制,以柔性化方式解决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争议,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促进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具有人事管理权限、人数较多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系统(单位)内人员构成复杂,承担处理人事、劳动双重任务的部门(单位),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尚不具备成立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可成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门人员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本系统、本单位领导下工作。其调解组织可设在本系统、本单位组织人事(政工)等部门。

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系统)有关负责人、人事、工会组织有关人员、经单位职代会推举的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推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并依法组织调解员开展争议预防调处工作,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各级教科文卫等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发文设立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将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部门、单位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配置情况,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争取2013年底前,县以上各类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等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创新调解方法,不断提高争议调处效能。要加强对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建立调解员名册,积极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要完善岗位责任、工作考评、业务学习等制度,不断提高调解人员调解技能。要建立健全调解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调解资料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档,专人管理。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争议统计工作,除重大情况需及时报告外,要将调解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形成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合力,建立起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争议调解双轨运行、良好互动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

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和仲裁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本单位(系统)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调解书。

(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积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发挥调解组织争议预防化解作用,积极宣传人事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主动调处履行聘用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争议排查和预警机制,定期排查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断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探索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协调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同级教科文卫等部门、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推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员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处理中的主导作用和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科文卫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全省教科文卫等系统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各单位应大力支持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等保障。各单位在调解组织建设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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